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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天凡
  馬來西亞航空一架從阿姆斯特丹飛往吉隆坡的波音777客機7月17日在烏克蘭東部墜毀,機上共有298人,全部罹難。9月9日,荷蘭安全委員會發佈了關於MH17客機墜毀初步報告,稱客機黑匣子數據並未表明客機本身存在任何導致墜毀的缺陷,而且客機飛行員的操作也未見任何異常,客機與地面的聯絡和溝通亦未見任何飛行異常。由於烏克蘭東部仍然存在安全隱患,馬來西亞、澳大利亞和荷蘭的調查小組仍然無法前往MH17墜毀現場。荷蘭官員表示,調查人員通過對諸多事故現場的圖片分析,認為客機有很大可能是被高能量物體從外部擊穿而導致墜毀,也就是說,飛機有很大可能是遭到了襲擊,但該報告並未明確該物體是否為導彈。荷蘭方面表示,預計最後報告將在空難發生一年後的2015年夏季公佈,但一切都將取決於調查進程。
  此案在國際社會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動,從法律角度上說,擊落馬航客機屬於哪類刑事犯罪、哪些國傢具有管轄權,另外,究竟襲擊是由何方實施、該如何追責,在國際法上都存在許多問題。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對於平民和戰鬥人員的區分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原則,將平民設定為攻擊目標也是為國際紅十字會的習慣性國際法律規範所禁止。按照國家實踐和國際判例,國際紅十字會強調,根據國際習慣法規範,要求相關方應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避免傷害平民和打擊民用物體。同樣,衝突各方必須盡一切可能,以驗證目標是軍事目標。很顯然,MH17災難的肇事者攻擊了平民和民用物體,違反了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並沒有採取一切可能的預防措施,以確保目標的軍事性質。但是,能否讓他們對這些行動負責就另當別論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並未規定對於違反者應當採取何種方式追究責任或進行製裁。
  在管轄權的問題上,首先,根據1971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任何受害方之一可根據其國內法在其國內法院對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提起訴訟。在洛克比爆炸案的審判中就是採取了這種做法,兩名利比亞國民在荷蘭根據蘇格蘭法律對他們所參與的泛美航空在蘇格蘭的爆炸案接受審判。烏克蘭對於發生在其領空的任何犯罪當然享有管轄權。而諸如荷蘭、馬來西亞,甚至澳大利亞等受損國也可能有管轄權起訴本罪。另一個途徑是,可以在國際刑事法庭(ICC)起訴此事件的肇事者。國際刑事法院負責處理個人的種族滅絕罪行,包括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若依據危害人類罪進行起訴,要求攻擊行為屬於“廣泛而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分。因此,在國際刑事法院為MH17攻擊的受害者進行起訴,最可能的途徑還是依據該法庭對戰爭罪的管轄權。
  然而,考慮到烏克蘭本身的國內政局狀況,尤其是客機墜毀的頓涅茨克地區,自今年4月以來,其國際法地位一直存在爭議。烏克蘭政府和武裝團體之間的衝突是否定性為國際法規定的武裝衝突仍然有爭議,因此,國際法關於戰爭的規定是否可適用於此國內衝突仍然不好判斷。空難發生後,烏克蘭基輔當局指責烏克蘭民間武裝應對空難負責,但後者則表示其並沒有能夠擊中萬米高空目標的設備。即使假設頓涅茨克與烏克蘭武裝團體對MH17事件負責,但若要使他們出現在國際刑事法院並接受其審判幾無可能。更為複雜的是,作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的烏克蘭和俄羅斯,雖然都已簽署羅馬規約,但兩國至今都尚未批准該條約。這意味著儘管它們必須約束其自身行為,不得違背條約的宗旨和目標,但卻無法強迫它們將本國國民送上國際刑事法院並接受審判。
  MH17事件中是否存在國家責任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關於國家責任的問題,則由國際法院進行管轄。與國際刑事法院不同,國際法院無權針對個人犯罪進行審判,而只能針對國家行為進行裁判。在這裡,國際法院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和準軍事活動”的裁決或許可以提供一些指導。1986年國際法院對美國支持下的尼加拉瓜反政府叛軍案件進行裁判。美國通過融資、組織、培訓、供應裝備等方式,對叛軍進行資助,被認為是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規則。然而,法院認為,由於美國對叛軍缺乏“有效控制”,美國不應對叛軍做出的具體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負責。其實,如果將資助或實際控制也考慮在內的話,在此次的馬航事件中,作為烏克蘭問題利害相關方的美國也難逃嫌疑。
  無論是失誤或誤判,還是根本就是不惜以平民的生命為代價來達到政治目的,這活生生的兩百多個生命不能就此白白逝去,真相總有揭開的那一天。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原標題:馬航MH17追責仍然迷霧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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