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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記者 凌越 實習生 吳方宇 通訊員 顧麗娟 申彬
  一樁普通的二手房交易,交易已完成,雙方卻因稅費承擔產生糾紛。
  房產實際交易額為225萬元,但買賣雙方在網簽時卻簽訂了一份交易額為150萬元的“低價合同”,約定買方承擔稅費。買方鄧某按該合同約定繳納了稅費並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繳費後發現稅務機關並非按雙方網簽150萬元的基數收取稅款,而是按238萬元的基數收取稅款。於是,鄧某將賣方黃某訴至法院,主張房屋稅費是替黃某繳納,黃某構成不當得利,請求黃某返還,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買方鄧某的訴訟請求。
  經過
  2013年6月,黃某和鄧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黃某將自己位於增城一小區的一房屋賣給鄧某,總金額為225萬元,同時約定辦理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雙方按規定各自負責。2013年8月,黃某與鄧某、陳某共同前往國土部門辦理產權過戶遞件手續,但根據廣州市規定,二手房買賣必須網簽,故黃某與鄧某、陳某共同簽訂了一份《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黃某將房屋轉讓給鄧某、陳某兩人,總金額為150萬元,鄧某、陳某承擔全部稅費。同日,鄧某向稅務部門支付了按238萬元的交易金額計算的相關稅費15萬餘元,並辦理了過戶遞件手續。
  興訟
  2014年2月,鄧某以其欠缺稅費方面的法律知識、為儘快實現房屋產權過戶,替黃某墊付了15萬餘元的稅費,黃某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向增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返還15萬餘元的稅費。雙方均確認房屋的賣方為黃某,買方為鄧某、陳某,實際交易金額為225萬元。黃某則主張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對於交易稅費已明確了由買方承擔,鄧某、陳某為減少納稅金額,因此在簽訂《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註明交易金額為150萬元,並由買方承擔稅費。
  而鄧某堅持其是在匆忙的狀態下簽訂《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其之前是承諾以150萬元為基數繳納稅費,且原告是基於該房產稅費不高的情況下才購買該房屋,其在辦理繳納稅費手續時認為稅費是以其名義交納的,在支付後才知道納稅義務人為黃某,且也不知道繳納稅款的金額如此多,鄧某當場已經要求黃某返還。
  判決
  花都區法院審理認為,鄧某、陳某均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在簽訂《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由鄧某、陳某承擔全部稅費後,從鄧某自行又辦理了繳納稅費的手續的行為亦可以得知,鄧某對於稅費負擔的約定是清楚的。雖然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各種稅收的征收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是並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繳納稅款,即對於實際由誰繳納稅款並未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房產交易亂象叢生,合同雙方在網簽過程中是否對原合同作出變更要盡謹慎註意義務。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不是單憑網簽合同的價格,而是根據稅務部門的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征收,二手房網簽“低價合同”、“陰陽合同”不僅不能避稅,甚至可能弄巧成拙。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買房網簽低價合同 沒能避稅還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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